我国加入WTO,这意味着在更深层次上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我国建筑业经过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世界建筑市场的竞争,表现的两方面,一是国际融资项目对外招标,二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在对外经济交流活动中,我们吸取了国外先进的工程管理经验,如招投标制、监理制等,但面对大势所趋的、进一步开放的市场,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便是其中之一。
按照市场开放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工程管理模式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必须构造市场化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大力推行与国际接轨的计价模式,其主要特征:一是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二是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三是承包商自主报价,四是低价位为评标标准。
一、采用国际通用的量价分离的计价模式 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单位表示的各个具体工程和结构配件的数量。一个建筑产品的量有客观固定性,它取决于施工图,一般不因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的不同而变化,更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市场价格无关,所以,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一个相对统一的、固定的管理办法。可按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一个全国统一的基础定额,今后要做的工作是不断完善基础定额。价是指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倾向形式表现的完成各个具体工程和构件生产的物质消耗量,价的高低取决于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生产管理水平、所采购的生产要素的价格水平及投标策略等因素,各企业拥有的资源条件不一样,完成同一工程的消耗量肯定不同,企业应该具有自主报价权。按国际惯例,分项工程单价应包括我国现行工程价格构成中的所有内容,即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各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工程量得到分项工程价格,各分项工程价格的累加再加上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便是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即: 总造价=∑分项工程单价×工程量×(1+不可预见费)。 间接费、利润、税金分摊于分项工程单价的优点在于:
(1)便于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和专业分包。大型施工企业内部有许多专业分公司,各公司之间既有业务来往又相对独立,便于经济核算。
(2)便于工程款结算,工程施工期长,资金流量大,一般都是分期分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所得工程款应仅仅是直接费,还应包括相应的间接费和利税款。
(3)便于建筑工业化,建筑工业化的标志之一是构件生产工业化。 (4)便于对外交流。国际通用的单价包括了五因素,投标时业主提供工程清单,承包商报单价,工程款按所报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若按我国现行做法在工程直接费累加之后再加间接费和税金,常被不明真相的外商认为是超额收费。
二、低价中标的评标标准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按国际惯例中标条件有三个:资格合格,投标无重大商务、技术的偏离,评标价最低。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种中标条件,实际上是两种评标方法,即综合证人法和低价证人法。其中的低价评价法在不太复杂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得到普遍应用。其原因除了这类工程项目价格以外的因素易于进行比较,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标因素简单易行外,还因为它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竞争规律。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公平竞争,竞争的核心是价格,只要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谁的价格低,谁就可能中标。报价报得准,充其量也只是反应这个企业的报价水平高,绝对不能必然反应这个企业的竞争实力强。 我国应改变目前这种报价越准越好的评标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低者为优的标准,其优点在于:
(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2)有利于施工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把承包商的着力点转移到苦练内功、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上。
(3)可规范市场竞争,减少工程腐败现象。
(4)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现实中经常有业主说中标价不能太低,否则,承包商无利可图会偷工减料,质量、工期得不到保证。怎样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再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首先约束,对一些人起作用,对另一些人根本不起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约束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更主要的是要靠法律约束。《招标投标法》第3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作为以生产为特征的建设项目,其成本的确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这里所指成本,是指低于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完成同样的建设项目,其个别成本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可以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的表现。这一规定对制止建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不够的。因为建筑市场是一个过剩的市场,建筑企业的施工力量严重过剩,投标人不惜成本降低报价,为防止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或不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国际惯例,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担保金额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一般可达合同总金额的10%)。 平等竞争必须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监管市场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和执法来规范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需进一步的完善,特别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从而保证优胜劣汰和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市场经济弱化了政府对微观主体的直接领导,许多原来由政府做的事情转由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承担,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行政领导,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后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是基于自愿基础上的指导性服务,但同样可具有权威性,这主要取决于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实力和知名度,如英国皇家测量师学会负责编制《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PRINCIPLES OF MEASUREMENT FOR WORKS OF CONSTRATHON (INTERNATIONAL)]》已被国际土木工程界所接受。工程计价的市场化同样需要一个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基础定额,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应充分发挥其作用。自主报价需要有充分、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中介机构可利用自身信息来源广的优势,直接代理企业投标报价或专门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可利用自身信息来源广的优势,直接代理企业投标报价或专门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同样面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其结果是市场化模式下的工程计价的准确性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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