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I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国内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企业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产品既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又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很罕见的优惠。通常的规定是,因生产免税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发。
第三,执行期限留有余地。该《通知》还规定,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