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未付工程款或分包款”等为由,拖欠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工资。这是正在北京市政府网站上征求意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规定的。讨论稿还提出,外地建筑企业若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群体事件,1至3年内不得参加北京市建设工程投标。
据该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介绍,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维护首都经济和社会秩序。讨论稿特别对施工人员的生活区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生活区必须设置盥洗设施、淋浴间和开水房,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超过15人,床铺面积不小于1.9米×0.9米,生活区定期清扫和消毒,以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违反规定的企业有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讨论稿提出,外地企业如果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和极端事件的,不仅责令改正,还要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并由建委予以公告。此外,施工工程如果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也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至3年内不能在京承接工程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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