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开展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跟进的有意者,很快将感受到“喜从天降”。商务部外资司正在加快修改200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新的文件将降低准入门槛,并允许外商设立独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
不过,这种“特权”初期只被少数外资公司享有。商务部外资司的人士向《财经时报》强调:“设立独资公司将是个别的,有条件的。”
商务部外资司人士表示,新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年内即会出台,目前已经申报的十几家外资公司中,获批者至少将达到半数。外资司还将从中挑选1至2家,作为外商独资租赁公司的试点。
经营性租赁提前放开
按照现有规定,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租赁业务——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只能以合资的形式。但按照中国加入WTO承诺,2004年年底,经营性租赁业务要对外商独资放开。中国商务部此举可以说是某种意义的“提前一年承诺到位”。
“融资性租赁业务对外商独资这一块,明年也会相应考虑放开。”商务部外资司人士说。
对于商务部降低外资租赁公司准入门槛,多数租赁业界人士表示欢迎。“租赁本身是一种中介服务,不管哪种形式的租赁公司,不管是外资还是内资,都能起到对资源的整合或杠杆作用。把它的门槛提得那么高,并不科学。”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会长姜仲勤说。
据悉,目前正在申报成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十几家外资公司名单上,不乏通用(GECAPITAL)、思科(CISCO)、卡特彼勒等大牌跨国公司,其中以美国公司居多,他们的独资愿望也最积极。
中国现代意义的租赁业,是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作为企业形式起步的。目前外资公司争先申报成立租赁公司的现象,已属于第二轮外资抢滩中国租赁行业。第一轮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现在已经没有隐形动机了。”姜仲勤评价,“过去名为做租赁,实为开银行分行;现在随着外国制造厂商移师中国,跨国公司设立租赁公司,是实实在在在开展租赁业务。”
中国第一家现代意义的租赁公司是1981年4月开业的中日合资经营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此后陆续成立了36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他们均隶属于商务部管辖范围。
“2002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80亿元,业务量达到空前的40亿元人民币。但只有七八家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说。
地方政府反悔
目前商务部管辖的36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仍然是“两头小”——真正要撤出的租赁公司数量小,真正业务活跃的公司数量小。除了天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工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02年已经清盘退出,上海太平洋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正在进行,相当一部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重组和股份转让,如华通租赁和天津国投、联合租赁和南京租赁等。
不过,在一些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中,已出现不止一起中方股东或地方政府“反悔”的现象,如沈阳的华通国际有限公司、郑州的黄河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反悔”的形式如中方股东推翻与受让人达成的意向或协议,由中方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由地方政府施加影响,使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向当地企业或企业集团转让等。
反悔现象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拒绝非本行政辖区的受让者;外来的受让者对租赁公司的青睐,已经引起了当地政府的思考;租赁业的内涵和前途,引起了原本对租赁业并不介意的地方政府或地方企业的关注。
“因为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租赁公司可以为基础投资建设或资产管理、金融服务提供一个服务平台。”屈延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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