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一些招标人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要求投标人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起,在不足两周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想来可能是这些项目业主前期准备工作或项目报批耗时太多,为了尽快完成招标工作,使工程及早开工建设;或是为完成区域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甚至是为了本地区年度GDP增长目标等。虽然有一些客观原因,可是,这种做法实在有些不妥。
首先不能体现招投标的科学性。从购买资格预审、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购买招标文件,到制作标书、提交投标书,这个过程不是两周能完成的。甚至为数不少的招标单位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后一周内就要提交招标书。投标人的辛苦不在话下,招标人也够忙活的,这期间除了要应付投标人的咨询、答疑,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等一系列工作,并且开标后大多很快就完成了评标定标。人们除了对招标人员的辛苦投以敬意外,总会产生对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的合理、合法性的怀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其次,不能体现招投标的公平性。如果距离较远的外地区投标人购买了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即便买上就往回赶,赶回单位将买来的文件盖上公章,就给招标单位送回去,可能时间都比较紧张。更何况,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还要履行一些法定的手续,比如:由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提交合格的保函等,这些工作是无法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这就使得一些距离稍远的外地区施工企业知难而退,因为他们知道,即使是勉强应付提交了投标文件,最后大多因准备不够充分,被淘汰出局。招标人此举从根本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如果说该工程项目是灾害应急工程,比如小汤山医院建设、急需等待恢复使用的洪灾冲毁设施,不招标,也无需招标,程序再简单,大家都是认可的。可是作为一般工程项目,再急再特,也不能以牺牲法律原则作代价,最好还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规规矩矩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招投标,不可将招标工作流于过场,更不要贪图不义之利,自作聪明,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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