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外经贸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同等标准执行。
据新华社报道,通知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生产企业(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均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条件。同时取消原有的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考核标准。
据悉,此举将有利于实现各种类型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促进私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我国对外贸经营制度进行改革的又一具体措施,也是为加入世贸组织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上千家私营企业获得了外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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