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方法,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筑物倒塌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3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3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一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工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自行返工及由项目指挥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正常监督责令的工程返工不算作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条质量事故的调查
1.质量问题的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理单位(必要时可请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方案,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实施,其处理结果报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2.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第三条的分工原则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地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及相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质量事故结论。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应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若由其它单位提供,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事故处理完毕应组织验收,并将工程质量事故全部资料归入工程档案备查。
第六条事故责任
按事故产生的原因划分事故的责任。
1.由于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或规程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对事故负全责。
2.对于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监理或总监办要下达书面停工或返工命令进行制止。如施工单位仍继续违规施工,继续违规施工,监理或总监办应及时报告项目指挥部进行制止。否则,监理或总监办对事故负一般责任。
3.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但在生产过程中,监理或总监办未按监理职责对工程进行检查或检测、监督不到位、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单位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监理或总监办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4.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为设计单位。对于由专家组鉴定属明显设计错误,施工单位、监理单未能及时提出设计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由此产生的设计质量事故负重要责任。
5.因项目建设指挥部人员管理责任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为各项目建设指挥部管理人员。
第七条事故处罚:按第六条中划分的事故责任子以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1.二级一般事故,对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级一般事故,对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二、三级重大事故,对责任人处以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一级重大事故,对责任人处以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施工单位的处罚:承担工程事故的全部直接经
济损失及工程修复费用;赔偿建设单位因清除施工队伍、延误工期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高速公路通车后因工程质量事故封闭交通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工程修复期间,停止工程价款结算的支付。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取消施工单位在我省投标资格1年,并上报交通部。
2.重大质量事故,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并取消施工单位在我省投标资格2—3年,并上报交通部。
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监理单位的处罚:赔偿因清除施工队伍、延误工期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在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工程修复期间,停止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1,二级一般质量事故,取消责任人在我省监理资格1年,并建议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2,一级一般质量事故,取消监理单位在我省投标资格1年,同时上报交通部;取消责任人在我省监理资格2年,并建议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3.重大质量事故,取消监理单位在我省投标资格两年,
同时上报交通部;取消责任人在我省监理资格3年以上,并建议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设计单位的处罚:承担工程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工程修复费用的20%;赔偿建设单位因清除施工队伍、延误工期等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在设计费中扣除)。
1.一般质量事故,建议设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2.重大质量事故,取消设计单位在我省投标资格l一2年,同时上报交通部;建议设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问题在1天内上报;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后再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有关规定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或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