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再次作出修改。国务院最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国务院总理朱鎔基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说,为了完善商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存在差距的条款作相应修改,是迫切需要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拟订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商标法是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十几年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今天就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说明。
据悉,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针对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现象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草案增加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王众孚还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构成要素,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优先权,司法审查,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临时措施等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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