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意见》提出,要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以岗定薪。要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结合基本工资制度改革调整工资收入结构,提高工资占人工成本的比重,使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清理并取缔企业违规违纪发放的工资外收入,净化收入渠道。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法。要实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在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试行企业领导人年薪制。董事会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资分配,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其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做出的贡献确定工资收入,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对科技人员实行收入激励政策,对科技骨干探索试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办法。要合理拉开科技人员与普通职工、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与一般科技人员的工资收入差距。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科技人员分别签订工资协议。实行按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如项目成果奖、科技产品销售收入或利润提成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意见》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提出了要积极稳妥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工作。
一是探索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试点方案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经过审批后稳步推行。职工持股坚持自愿原则。职工持股资格、认购股份数额和股份认购方案,要通过职工集体讨论或其他方式民主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数额可适当高于一般职工,但要加以合理控制。职工持股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要以职工出资认购股份为主,也可对职工实行奖励股份等办法。
二是积极试行技术入股,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办法。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折股,由科技发明者和贡献者持有。以科技成果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股份应占有较大的比重。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可由企业与科技发明、贡献者协商确定,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技术入股方案,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提出,非公司制企业由经营领导班子提出,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三是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劳动分红办法,原则上只在资本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小企业试行。公司制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司制企业,经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试行劳动分红办法。
四是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股份分红应以企业盈利为前提,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股份分红不能侵蚀工资,工资分配不能侵蚀利润。实行职工持股和技术入股的企业,要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增加工资。要坚持投资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不得实行与经济效益相脱离的“保底分红”和“保息分红”办法。
《意见》还对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约束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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