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法草案:建设港口工程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1-01 00:00   来源:深圳建设网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港口法草案,增加一项新规定:“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港口法草案,增加一项新规定:“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二审时,有的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港口建设对环境影响较大,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工作。法律委员会据此做出上述修改。并将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草案还规定,对违法建设港口设施的行为,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办法,草案也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国务院不仅要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办法作出规定,还应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作出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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