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是沈阳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购房补贴运行的第三年,为了有效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沈阳市又推出新办法。这是记者近日从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了解到的。
据了解,6月25日,沈阳市召开了“市机关事业单位加快操作购房补贴会议”,会上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公房出售收入和自有资金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职工发放购房补贴,同时还要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计划安排。另外,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问题还做了补充说明:
一、职工家庭中夫妻一方已取得实物分配的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回迁安置住房、解困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核算在夫妻双方名下。
二、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单位排队轮候到位时,可以兑现计发。
三、对已经在住房市场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发放购房补贴时,不受购房时间的限制,按购房补贴有关规定兑现计发。
四、2000年以后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标准,按其到地方后工资套改的相应职级来确定。其住房补贴额等于应发补贴额减去部队已发的住房补助(补贴)额。如部队已发的补助(补贴)额等于或大于其在地方应发补贴额的,地方单位不再为其发放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档案》现有住房面积,按住房达标填写。
五、1999年5月1日以后已故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其轮候到位时,由已故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性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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