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节水灌溉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节水灌溉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对全国的节水灌溉事业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条例》共分7章36条,明确了发展节水灌溉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在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建设的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具体任务,强化了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和水价改革,提出了农业节水包括投入、科研和管理诸方面的政策措施,明确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强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水灌溉统一管理的主体地位,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灌溉的统一管理和水政监察”,并在第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节水灌溉规划、实施计划。
《条例》明确灌溉用水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并首次在地方法规中提出可以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的治水方针和水利部新的治水思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个重大举措,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在灌溉用水使用权管理上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条例》积极构建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规定水费禁止实行包费制,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同时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例》还对新建、改建、扩建农业灌溉建设项目中,必须附有节水设施;进一步拓宽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渠道;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等作出了规定。
据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的初步调研,全国还有部分省如黑龙江、甘肃、浙江等,也正积极制定促进节水灌溉的地方法规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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