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广东省建设厅起草的新的《房屋开发管理条例》,已把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房地产证》的核发联系起来,业主的权益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条例》明确,发展商若未能提交由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业主在收楼入住和领取《房地产证》的时候,其所购买的物业必是经过政府管理部门验收的合格产品,这种部门之间的合作将能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据悉,该《条理》现已基本完成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意见征询工作,将于2003年初提交省人大讨论。
据了解,广州市建委在2002年3月25日颁布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也提及过上述内容。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建筑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未领取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不过,目前在广州房产证与房屋质量仍未挂钩,房管局负责发《房地产证》,建委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各管各的。有的业主已拿到《房地产证》,但所购物业还未通过验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缺乏权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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