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在总体把握《招标投标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特殊性,就分阶段招标、评标方法、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做了细化和补充规定。
    鉴于勘察设计工作具有阶段性、连续性和总体性,《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报价在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作用十分有限。同时,勘察设计招标的目的是通过竞争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方案,《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为了保护勘察设计投标人的知识产权,调动勘察设计单位的投标积极性,《办法》还规定,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此外,招标人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是否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补偿的,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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