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建设部最近制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已以建设部令第115号的形式发布,部长汪光焘于12月4日签发。
《办法》共分五章29条。《办法》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担任务。
《办法》明确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办法》还对违反法规规章的各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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