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科技成果的评价将不能滥用“国际领先”、“国内首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而是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
这是科技部近日出台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明确规定的我国将改进现行科研成果评价方式,采用国际通行的同行评价和专家推荐制。科技评奖也要以是否具有重大科技创新、重大技术进步,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是否有重大科学发现,以及在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影响等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作为重要指标,坚决抵制和反对虚假评价。一旦发生虚假评价的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今后的科技评价还将重视“小人物”和“非共识”项目的评价。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和创新性强的“非共识”项目,应淡化对有关研究基础、可行性分析的评价,为创新性“非共识”项目提供探索性小额资助的机会,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鼓励原始性创新活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学技术工作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的科学技术持续创新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根据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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