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费拨付
第十七条公路绿化经费由工程绿化经费、省局绿色通道建设专项经费、各市绿化专项经费、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和路树采伐收入、赔补偿费等经费组成。经营性收费公路绿化经费由经营企业根据绿化任务合理安排绿化经费。
1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绿化经费要按照绿化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列入工程概预算;
2各市绿化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现有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的新植、补植、更新以及公路苗圃建设;
3省局绿色通道建设专项经费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年度确定的绿色通道建设的苗木补助(不包括新、改、扩建公路和网化工程路段以及经营性收费公路);
4日常管护费列入小修保养经费中;
5路树采伐收入、赔补偿费应按规定上缴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公路绿化专用基金用于公路绿化的恢复。
第十八条工程绿化经费按绿化实施的进度、质量进行拨付。实行公路工程绿化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为绿化总经费的10%,由省局或市处代扣,栽植二年后验收为合格以上工程全部返还。达绿化优良工程的,应给予适当奖励;绿化不合格工程,按养护改善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属养护绿化的经费随小修保养考核结果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绿色通道建设按照省局年度目标实施并达到绿化合格工程以上的,省局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专项绿化经费补助。
具体奖励标准为:
项目奖励标准
已达绿色通道合格工程标准的路段(当年不须补植的路段)每侧绿化带宽度达5米的,每公里3000元;每侧绿化带宽度达8米的,每公里6000元;每侧绿化带宽度达10米的,每公里8000元。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当年绿化栽植乔木类按综合单价的40-70%;灌木、花、草类按综合单价的30-60%。
公路用地范围外(10M范围内)的当年绿化新植每公里2000-4000元。
第二十一条公路部门新建的公路苗圃,市处给予适当补贴。省局一次性奖励,标准为:育苗10-30亩,奖3-5万元;育苗30-50亩,奖6-8万元;50亩以上,奖10万元。
第二十二条绿化工作的年终综合考核评比。得95分以上(含95分)的,给予市处5万元奖励;得85-95分(含85分)的,奖2万元;70-85分不奖不罚;低于70分的,将扣减该市处10-20%的绿化年度计划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暂停拨付经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标准、要求完成整改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的绿化经费。
1不按要求上报年度计划、月进度报告;
2干少报多;
3挪用绿化经费;
4经验收,存在不符合标准、不合格工程等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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