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近日出台,对《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补充。
这一补充规定适用于外国、港澳台地区、外省市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西藏兴办符合西藏产业导向且投资额占企业经营净资产20%以上的企业或项目。
《补充规定》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包括教育、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设施、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等。同时对外资开放的西藏支柱产业包括: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以及新型药品的研发、药材的种植经营;林产品的深加工;矿业地质勘察、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农畜产品加工和民族手工业产品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等。凡涉及投资上述重点产业的项目,在税收上享受大幅减免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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