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日前发布。《办法》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由国家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稽察特派员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素质、进度等情况,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办法》还规定,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国家计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职权范围内定出即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批的处理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则由国家计委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重大处理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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