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1-01 00:00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出台部门:建设部国家计委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自从国家确立1999年全国城镇经济适用房年内施工面积24,444万平方米,投资规模达1900亿元,并要求各地优先落实建设资金后,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由此大规模展开,并

出台部门:建设部国家计委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自从国家确立1999年全国城镇经济适用房年内施工面积24,444万平方米,投资规模达1900亿元,并要求各地优先落实建设资金后,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由此大规模展开,并以政策介入微利为主作出发点,担负着让中低收入者安居的使命,享受着无偿划拨土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条件。但是,经济适用房只是在土地供应政策和价格管理政策上区别于一般商品房,其仍然按市场化运作,在操作过程中,许多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超标,装修豪华,工薪阶层仍然难以接受。为更好地实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初衷,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2年11月17日推出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作出了新的界定,就是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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