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同时,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5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不久将公布施行。这不仅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将推动省、市(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在整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中央直属企业经营者的部分分配政策职责的基础上成立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是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是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是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是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是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目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职能机构的组建已基本完成,人员配备也已基本到位。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
    根据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既不同于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目前直接监管的企业共有196家,截止2002年底拥有资产总额6.9万亿元,所有者权益2.5万亿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新组建的机构,要定好位、定准位,最重要的是牢牢把握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根本,科学界定与所出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及责任,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好与其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最根本的是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享有《公司法》等所规定的权利,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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