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招投标办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十大项目必须招标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1-01 00:00   来源:深圳建设网

2003年3月31日,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广东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 

2003年3月31日,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广东省实施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并明确规定10大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中有5大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详见附表)。草案修改稿同时还制订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价值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药品等关系公众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等,都要实行招标。 


    五大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 


    十大项目必须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标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这是3月31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项内容。


    现行条例与国家法规冲突


    据介绍,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有些规定与国家《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如: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标底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未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标通知书应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中标无效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等,不符合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尊重和保护招标人依法进行招标的自主权的要求。


    本省注册公司可自由投标


    修改稿对此作了调整,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未在本省注册的公司可以自由参加投标,不必再经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不允任何机构审标底


    在标底规定方面,修改二稿规定“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标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


    修改稿还规定,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无效的确认等均由招标投标当事人自行商定,不再由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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