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工地必须与民工签合同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1-01 00:00   来源:建筑时报

近日,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率先对建筑工地进行了巡查,督促各建筑工地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近日,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率先对建筑工地进行了巡查,督促各建筑工地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据介绍,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施工企业与民工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拖欠工资事件,外地务工人员可以凭劳动合同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部门可以以劳动合同作为追缴工资的证据,尽快帮民工们讨回工资。最近,在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承接建外街道住宅三公司蓝堡公寓建设的河北曲阳金茂有限劳务公司,与400多名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目前,北京市建筑工地使用民工数量超过100万。但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外地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却是凤毛麟角,私招乱雇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不仅给劳动部门处理民工讨工资纠纷带来很大困难,民工自身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对于在巡查中发现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规企业,劳动监察大队将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如果在限期内不能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将按照2002年2月起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规定,对其按照每使用一名外地务工人员罚款500元的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劳动部门提醒外地务工人员,从打工的第一天起就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事件,可以向区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对于不能在限期内向民工支付工资的企业,劳动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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