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经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主要确定了法规依据和规范体制以及总的原则;第二章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各类城市规划编制的主体、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第三章为旧城改建和新区开发,共六条,主要明确了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原则,特别是对提前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作出了规定;第四章至第六章为城市规划的实施,共二十七条,主要是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章为罚则,共五条,规定了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等。
该《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权威性,是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合理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保护,保障城市规划正确实施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突出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引导城市用地和城镇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体现旧区改造、新区合理开发的文化古城、旅游特征和现代城市气息的新理念,规范城市发展的制度平台;保持城市规划建设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发挥调控和提高城市品位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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