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只适用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不能双倍赔偿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1-01 00:00   来源:中国建筑资讯网

经济适用房等房屋不能被看作商品自由买卖,因此已实施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经济适用房等房屋不能被看作商品自由买卖,因此已实施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昨天,承办本市首起“双倍索赔”房产纠纷案的房山法院民一庭的白月涛法官解释说,目前的房屋类型主要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因为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屋交易时要享受很多国家政策,不能被看作商品来自由买卖,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商品房纠纷案件。


    他还说,很多人在打房产官司前,很少注意自己的房屋性质是什么的,只要遇到了不能解决的纠纷,就来打官司。以前法院在审理时主要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来审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法院在审理时还要审查涉案房屋的性质,商品房才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白法官提醒说,打官司前一定要咨询律师,不能轻易要求“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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