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个协议,其宗旨是确保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实施的装运前检验制度是非歧视和透明的,以免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一、产生背景
进口商或进口国政府请专业检验公司在出口产品装运前进行检验,以确信产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规格和条件或符合进口国规定的安全要求,这已成为被普遍接受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装运前检验问题与海关估价密切相关。它是指进口方政府指定某个专业检验公司在出口方的产品被装运前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汇率以及货物的海关分类等,其中价格审核是核心部分。装运前检验公司出具的“清洁检验结果报告”将作为进口方海关估价时参考的依据或进口方政府发放用于支付进口产品外汇的条件。装运前检验的目的是检查产品的实际价格与申报价格是否相符,防止进口商欺诈,以保证申报的价格不被抬高或压低。因为压低报价,将减少征收的关税,从而造成税收损失;而抬高报价(虽然现在已很少见)为非法输出资本提供了机会。在实践中,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而采用装运前检验的作法。
在装船前检验中如何核实价格,进口国政府和检验公司的权利义务如何届定,装运前检验中的争端如何解决等,这些都需要一个国际协议提供指导原则。为此,经过谈判,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
二、主要内容
协议共有9个条款,规定了适用范围、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进口成员方的义务、出口成员方的义务、检验公司与出口商之间争端的解决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争端的解决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
协议承认一些发展中国家为核实进口货物的质量、数量或价格,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协议适用于所有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政府指定(无论是以政府授权或政府合约的方式)在出口方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活动。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实体指由一成员授权的任何实体。
(二)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进口成员方的义务
协议规定的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进口成员应承担的义务是协议的核心内容,它几乎占了整个协议的一半,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些成员国在价格审核方面应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定实际上主要是针对装运前检验公司的,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只约束政府行为,所以进口成员方政府承担的义务是“要确保”这些公司遵守协议的规定。
1、非歧视地从事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活动应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即与检验有关的程序和标准应是客观的,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有关产品的出口商,所有检验人员都应按照相同的标准从事检验。
2、有关检验活动应在出口方进行。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包括出具或不出具“清洁检验结果报告”,都应在产品的出口方进行,除非产品的性质很复杂以致无法在出口方进行,或者出口商和检验公司都同意,才可以在产品的制造国进行。
3、检验质量和数量的标准应以合同中规定的为准。在检验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时,检验公司应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如合同中未做规定,则应采用相关的国际标准。
4、价格审核应遵循以下准则:
(1)以合同价格为准,只有在装运前检验公司根据下述(2)-(4)规定的标准审核了价格后证明进口商和出口商议定的合同价格不能令人满意时,才可拒绝接受该合同价格。
(2)检验公司审核价格时所用的比较价格必须是相同时间或大致相同时间来自同一出口国、以具竞争性和可比性的销售条件和商业惯例销售,且扣除了任何标准折扣后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出口价格,检验公司应在使用该出口价格时考虑进口国和比较国的相关经济因素,不应为了武断地设定最低价格而以出口到不同国家的货物的价格作为比较价格,同时应考虑销售合同条件以及公认的与进出口交易有关的各种调整因素,如销售数量、交货期和交货条件、价格调整条款、质量规格、特殊设计风格、特殊装运或包装规格、订单的大小、季节影响、许可使用费或其它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此外,还应考虑影响出口价格的其它因素,如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合同关系。
(3)在审核运输费时,检验公司应只审核买卖双方议定的在销售合同中标明的运输方式的价格,即不能对合同中标明的运输方式提出质疑。
(4)审核价格时不能使用下述价格或成本:进口方生产货物的国内销售价格;来自另一出口方的产品价格;生产成本;武断或虚构的价格或价值。
5.进口方和装运前检验公司应让有关其它成员方的政府和贸易商知晓有关装运前检验的信息:
(1)进口方应公布所有有关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及其变化,并将这些法律和法规及其变化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2)装运前检验公司应将与检验有关的所有要求告知出口商,包括进口方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有关检验以及价格审核和汇率审核的程序和标准、检验公司应给予出口商的权利及检验公司内部设立的投诉程序等内容。
6、装运前检验公司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迟延:
(1)有关检验应在装运前检验公司与出口商议定的日期进行,除非后者阻止前者这么做或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这么做。
(2)装运前检验公司应在结束检验的5天内,出具一份“清洁调查结果报告”,并将该报告迅即送达出口商或其所指定的代表。如果不出具这样的报告,则应向出口商提供详细的书面解释,出口商应有机会提出书面的复检要求,检验公司应尽早进行复检。
(3)如果出口商提出请求,检验公司应根据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形式发票和有关的进口许可申请书,对价格或汇率进行初步核实,如经初步核实,检验公司接受了有关价格或汇率,则该有关价格或汇率应为进口国所接受,除非货物不符合进口许可证或其它进口文件规定。
(4)装运前检验公司应在设有检验办公室的每个城市或每个港口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以便在办公时间受理出口商的投诉,对其投诉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在两天内做出决定。
7、装运前检验公司应保守秘密。对于检验过程中所收到的所有未公布的、未被第三方获得的或未以其它方式进入公用领域的信息,装运前检验公司应视其为商业秘密。检验公司不应要求出口商提供下列信息:(1)制造数据,包括有专利权或即将获得专利的工艺、未公开的工艺或被许可使用的工艺;(2)未公开的技术数据,但必要的用以表明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数据除外;(3)内部定价(包括制造成本);(4)利润水平;(5)出口商与供应商之间订立的合同条件。
(三)出口成员的义务
协议对出口成员规定了有限的义务。
(1)出口成员必须保证其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或法规是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的;
(2)出口成员应及时公布有关装运前检验的法律或法规;
(3)如进口成员方提出请求,出口成员应根据双方议定的条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实现协议规定的目标。
(四)检验公司与出口商之间争端的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鼓励装运前检验公司和出口商之间的争端首先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即装运前检验公司应在设有检验办公室的每个城市或每个港口设置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以便在办公时间受理和处理出口商的投诉。
如果在出口商提出投诉后两天内未能解决有关争端,则应根据协议规定的独立审议程序来解决。这一程序由一独立实体来运作。该实体由分别代表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口商的组织联合建立的,它们是,代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国际检验机构联合会(IFIA)和国际商会(ICC)。但是1995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一项决定,决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这一独立实体,作为货物贸易理事会的附属机构,由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建立这样一个新机构的主要原因是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可享受豁免权。该实体拥有一份专家组成员名单。这份名单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国际检验机构联合会提名的成员;第二部分是国际商会提名的成员;第三部分是由该实体提名的独立贸易专家。
每一方都可以将有关争端提交该实体审议。争端各方可以请求该实体成立一个三人专家组来审理,这三人将分别从上述名单的三个部分中选出,并由独立的贸易专家担任主席。专家组应在当事方提出独立审议要求后的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对出口商和检验机构都具有约束力。有关费用将由当事方承担。
(五)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争端的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该协议下产生的争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正常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
《装运前检验协议》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监督其执行,这一点不同于其它各项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但是,该协议由货物贸易理事会直接实施监督,由部长级会议进行审议,部长会议可根据实践情况对协议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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