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制定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而对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
申请一类企业或者二类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行的安全质量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检验合格率证明;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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