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部门:建设部起草,国务院法制办公布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2日
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这部条例草案共分6章72条,内容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职责、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罚则等多方面。由于这是国家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响和关注。
众多的物业管理纠纷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准备以全国统一的《物业管理条例》来规范已经市场化了的商品房和建筑物的管理方式与行为,并将这可能对全社会、对城镇居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法规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
在《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一些问题:一、业主大会的成立问题,《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二、业主大会的职责与权力问题,业主大会主要有以下职责: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三、业主大会基金的设立问题及基金的缴纳和管理问题;四、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问题;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开设的该物业管理区域的账户不同于业主基金账户,也不同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账户。不能用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账户代替项目物业管理的账户,可以防止物业管理企业挪用、混用项目资金,并增加了该账户的财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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