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一)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1-01 00:00   来源:WTO工作组

编者按:为帮助企业理解我国的贸易伙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及具体做法,熟悉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自本期起我们将连续摘录刊登由商务部编写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编者按:为帮助企业理解我国的贸易伙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及具体做法,熟悉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自本期起我们将连续摘录刊登由商务部编写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的内容有:


1、双边经济贸易发展概况。简要介绍我国与贸易伙伴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现状。


2、国别贸易、投资管理制度概要。简要介绍该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包括:涉及进出口贸易、投资管理的基本法律体系;管理进出口贸易、投资的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职能等。


3、贸易、投资壁垒。介绍经各方反映的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中遭遇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以及我国政府为消除这些不合理限制所做的工作。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介绍并评估了我国18个贸易伙伴的贸易环境。我们将选择同工程机械产品进出口贸易额较大的国家如日本、美国、韩国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分期刊登。


日本


一、双边经贸概况


2002年日本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2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为1,019亿美元,同比增长16.2%。其中,中国对日本出口484.4亿美元,同比增长7.8%;自日本进口534.7亿美元,同比增长25%。中方逆差50.3亿美元.中国对日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食品、金属及制品、矿物燃料等,自日本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动机械、一般机械、化学制品、金属及其制品、纺织品。


据原外经贸部业务统计,2002年,中国公司在日本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5,004万美元,新签合同额7,199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54,337万美元,新签合同额60,621万美元。截至2002年底,中国公司在日本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6,618万美元,签订合同额21,239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270,388万美元,签订合同额393,157万美元。


2002年,经原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日本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1家,双方协议投资额2,616万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额1,816万美元。截至2002年底,中国在日本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36家,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0,804万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总额8,211万美元。


据原外经贸部统计,2002年,日本对华投资项目2,745个,合同金额53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41.9亿美元。截至2002年底,日本累计在华直接投资项目25,147个,合同金额495.3亿美元,实际投入363.4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制度概述


(一)贸易管理制度


1、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进口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口注意事项》、《进口发表》等。由于进口贸易受到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只对进口贸易管理的一些基本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余具体规定以随时更新的《进口令》(政令)、《进口规则》(经济产业省令)等政令、省令等形式公布。通过这一法律法规体系,日本经济产业省及其他有关机构一起对进口实施管理。日本还制定了以《出口贸易管理令》(简称《出口令》)为主体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出口限制、技术提供限制和出口的事后审查等内容。


日本关税法律体系主要由《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临时措施法》构成。其中,《关税法》是关税行政的基本法,规定了关税的征收、进出口货物通关以及与此相关的船舶进出港手续及保税制度等。《关税定率法》详细规定了关税税率及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关税的减免或退还、反倾销关税等特殊关税制度、禁止进口产品等。其后所附的关税税率表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的《产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条约)将所有进口货物分为21大类97章7,269个税号(2001年),构成日本关税税则的主体。《关税临时措施法》根据产业、经济情况的变化,规定了一些短期、临时性的关税税率、关税减免及退税制度、普惠关税制度,作为《关税定率法》的补充。此外,对于特殊的例外事项,则由《集装箱特例法》、《ATA特例法》、等进行规范。


2、从事贸易管理的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机构及它们的职能


日本与进口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主要包括经济产业省、各行业和产品的进口商协会、海关、财务省、日本银行和授权外汇银行。


3、贸易管理制度


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1998年修订)第1条规定,外汇及外贸等对外交易在日本原则上自由进行,对贸易等对外交易的管理或调整必须限制在最小程度。


(1)进口管理制度(进口许可)


日本现行的《进口令》规定,需要实施管理的进口货物仅限于必须进行进口审批的货物,包括进口配额产品、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货物、规定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主管大臣的事前确认等)的货物。但《进口公告》第3号同时规定,对于该公告涉及的产品,如已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等确认或已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等,则不需要进口审批。因此,这些货物在通关时只需向海关提交经济产业大臣等的确认书或原产地证书等,就可获得进口许可。


A进口配额产品(IQ产品)


日本进口配额产品包括部分水产品、麻醉药品、核燃料物质、火药、武器等非自由化产品,以及《华盛顿条约》附录I中规定的动植物及其派生物,《蒙特利尔议定书》附录中规定的物质等。


B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


为确保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的执行,维持进口贸易秩序,日本规定从某些特定地区进口特定产品须进行审批。


C须主管大臣确认的产品:医疗用微生物性疫苗及免疫血清等。


D须向海关提交相关文书的产品:罂粟果实及大麻果实等。


(2)出口管理制度


出于维护贸易秩序、稳定国内经济、遵守国际协定等各种原因,日本也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实行审批、许可等控制措施。日本以《出口令》为主体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规定了出口限制、技术提供限制和出口的事后审查等制度。


出口限制主要包括:A安全保障出口管制。B对联合国决定予以经济制裁的国家实施的出口限制。此外,某些特殊贸易方式也须经出口审批。技术提供限制是指对于日本国民向非国民提供与特定种类货物的设计、制造或使用有关的技术时,须经出口审批。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日本关税平均水平很低,2002年为2.1%,与主要发达国家持平,但是对某些产品仍然征收过高的关税或实施一些不合理的关税措施。


1、高关税


乌拉圭回合后,日本对部分进口产品仍征收很高的关税。随着日本对大米、盐进口实行关税化,两种产品出现过渡性关税高峰问题。日本农、水产品关税普遍高于工业品。此外,工业产品中纺织制成品平均关税在10%以上,滑雪鞋等鞋类达27%。


2、关税升级


日本对部分产品依加工深度按关税升级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关税。但部分产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差过大,有的甚至高达30%~40%,削弱了中国相关半成品或制成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


3、关税配额


2002年度,日本征税的进口产品共4,622个税号,占全部进口产品税号的63.6%。其中,实施关税配额的产品涉及14种农水产品和3种工业产品,共159个税号,占全部进口产品税号的2.2%,占征税产品的3.4%。关税配额的分配采取“事前分配方式”进行,工业品、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分别由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负责分配。


4、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日本2002年度税则中,征收从价税(按CIF价格)的产品涉及4014个税号,占进口产品税号的55.2%,占征税产品的86.8%。从量税涉及89个税号,占进口产品税号的1.2%,占征税产品的1.9%。从实际采用情况看,由于从价、从量税并用(选择税或复合税)的情况广泛存在,增加了关税计征的复杂性,给企业造成一定困难。另外,日本实施的从量税如果换算成从价税,往往税率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贸易形成了阻碍。


(二)进口限制


日本的进口许可制度规定虽未明显不符合WTO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阻碍贸易的做法。如在中日丝绸贸易中,日方武断地以进口商能力有限为由,每年均不足额发放配额。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货物装运不够便捷。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主要是中药和塑料玩具。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日本的粮食自给率只有40%,每年均需进口大量农产品和食品。但是,日本同时也是农产品市场保护最多、农产品问题政治化倾向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日本经常利用不合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或限制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中国已成为日本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供应国,相关产品对日本出口频频受阻。


(六)贸易救济措施


近年来日方多次以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或实施保障措施限制中国产品对日出口,如毛巾保障措施调查。


(七)出口限制措施


由于日本法律规定,只要出口商“认为”有关产品可能被用于开发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即须向日本经济产业省申请出口许可。该种制度使日本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有时出口企业明知进口方最终用户不会将产品转于军用,但苦于无法排除“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不得不放弃出口。


(八)服务贸易壁垒


近年来,日本虽对服务业领域管理进行了一些改革,放宽了限制,服务贸易准入环境总体有所改善,但仍存在问题,尤其是建筑与工程服务。日本建筑业发达,但却对国内建筑市场进行严格保护。目前,日本大型建筑项目主要实行国内招标,只有园林、土建、使馆、企业建筑等极少数项目象征性地实行国际招标。日本对于外国投标者在施工时间、技术水平及人员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特别是对人员的限制近乎苛刻。日本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禁止单纯劳务进入日本市场,只允许中标的外国建筑公司的管理、技术人员赴日。由于外国施工队伍无法进入日本,具体施工必须使用日本劳动力。此类规定使外方难以运作和管理,只能转包给日本建筑商。由于日本劳动力成本昂贵,日本分包商报价很高,使得外国中标者成本核算严重恶化,最后只能被迫退标。另外在运输服务和金融服务方面的贸易壁垒仍然存在。


(别国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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