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01-01 00:00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2年底以前逐步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2年底以前逐步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规定,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为减轻企业负担,通告指出,企业购置税控系统所花费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告》说,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通告》的要求,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这个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免责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同时本网原创文章,欢迎您转载并标明出处,谢谢!

热门产品(点击查询产品底价)

整机专区

  • 挖掘机械
  • 铲土运输
  • 起重机械
  • 混凝土
  • 压实机械
  • 路面机械
  • 桩工机械
  • 工业车辆
  • 高空作业
  • 凿岩机械
  • 掘进机械
  • 农业机械

工程机械内幕
实时掌控行业大事小情

机主邦
机主邦 帮机主 让机主不孤单

慧聪商情电子刊
直达商家商机无限

工程机械品牌关注榜



// (function(){ var bp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var curProtocol = window.location.protocol.split(":")[0]; if (curProtocol ==="https"){ bp.src = "https://zz.bdstatic.com/linksubmit/push.js"; } else{ bp.src = "http://push.zhanzhang.baidu.com/push.js"; }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bp,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