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2年底以前逐步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规定,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为减轻企业负担,通告指出,企业购置税控系统所花费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告》说,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通告》的要求,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这个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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