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农民个人、农村集体、非公有制企业在非林地自主投资营造的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用材林,不列入林地范围,其经营权、采伐权可完全放开,实行“谁造谁有,自主经营,自由处置,利益归己”,按市场需求自主采伐、销售、加工;林木所有者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免收育林基金。这是记者在近日结束的2004年自治区林业局场长会议上了解到的消息。
这项政策的出台,让有类似情况的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放宽了心,因为他们以后将不用办理那么多繁琐手续了。
此外,放宽的政策还有,对国有荒山、荒地依法出让给民营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以承包、出让方式获得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70%的土地面积用于造林,3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其他经营。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有偿转让和作价入股,期满后可以延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有偿划拨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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