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商务部通报了科威特“反投资计划”条款的有关情况:我国某公司与科威特业主签定了一个配水工程项目合同,该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08亿美元,但科财政部以该公司未发行反投资义务为由拒绝支付预付款,使该项目的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也给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科威特的“反投资计划”条款是科政府内阁于1992年7月26日颁布的第694号法令《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对外国公司在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合同中实施反投资计划。2002年2月17日又对该计划作了修改、调整。
反投资义务是科威特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发展而强制性地要求那些从科威特政府或公共部门获得合同(民用合同1000万科第以上;军用合同100万科第以上;1科第约合3.3美元)的外国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2002年1月以前规定为30%,以后调整为35%)对科威特境内履行投资义务的规定。
鉴于反投资计划已给我国企业参与科威特大型交易和工程带来不便,且难以回避,商务部建议企业应认真研究如何利用反投资计划将对科投资与承包工程业务及大型交易相结合,以实现我国企业在科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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