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改制工作,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近日对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改制提出新要求。
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省经济委员会要求改制重组企业出售资产或转让股权,要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扩大就业为目的,必须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进行资产评估,公开竞价拍卖,所得收益用于发展生产,并妥善安置职工。同时改制企业要切实保障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参加企业重组的职工按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折抵收购价的资产可作为职工个人股份,必须同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企业从改制之日起,5年内凡需出售重组资产、转让股权以及合资、合作经营的,必须报请原批准其改制的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坚决制止背离政府初衷,借资产出售、股权转让之机从中渔利的行为。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生产、扩大就业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此,省经济委员会强调,企业如再出售和转让这些重组资产,其因享受优惠政策而转化的资产,必须在资产处置和股权转让收益中同比例强制收回,专项用于解决原破产企业的遗留问题或上缴同级财政。剩余部分由重组企业依法清偿债务,并按重组企业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再出售和转让重组资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的,要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对借重组企业资产出售、股权转让之机谋取私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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