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日本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日本的建筑市场是高度发达而又保守、封闭的市场。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政府和民间对建筑业投资减少,建筑市场的规模呈缩小态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处于优胜劣汰的大转换期。近二十年来,美国等国家不断地向日本施压要求其开放建筑市场,但是由于存在固有的、特定的封闭性和行业习惯做法,尽管在法律上似乎没有歧视性政策,但国外建筑企业很难真正进入日本市场。
一、日本建筑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数量减少,破产增加
截至2003年3月,日本的注册建筑企业共计55.2万家,比上一
年减少了1.9万家。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日元以上的企业有1662家,1—10亿日元的企业有4810家,5000万—1亿日元的企业有1.05万家,1000万—5000万日元的企业有21.50万家,500万—1000万日元的企业有6.26万家,200万—500万日元的企业有12.52万家,200万日元以下及个体业户为13.22万家。日本建筑业的从业人数据其总务省2001年统计共为494.1万人,比1999年减少了14.9万人。日本政府和民间对建筑业的投资自1996年以来年年下降,96年投资总额约为82兆日元,2003年已降至40兆日元左右。目前日本的建筑业竞争激烈,承包单价大幅下滑,人工劳务费呈上升趋势,工程决算恶化,大企业财务状况普遍较差,尤其是排名前50位的大企业订单锐减,利润率低下。建筑企业破产增加,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近6000家企业破产(2002年为5863家),企业负债总额2002年达2.45兆日元,创下了历史最高纪录。
(二)与政治关系密切,黑社会渗透深
日本的建筑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大公司垄断特色突出,各具优势,与政界联系密切。日本建筑业素有“政治的鹿岛”、“技术的清水”、“能力的大成”等说法(鹿岛、清水、大成为三家著名建筑大企业)。建筑业历来在金钱上满足政治家的需要,政治家则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企业承揽大项目施加影响。因此,日本建筑业前50家大企业的施工规模占全行业的四分之一;二是日本黑社会对建筑业渗透深。日本国土交通省公布的《建设产业构造改善推进3年计划》中将“彻底排除不良、不合格业者”列为专题进行论述,表示“将加强与警察局的合作,不向暴力团成员颁发建筑业营业许可,不向暴力团操纵和实际经营的不良业者发包,将暴力团彻底排除在建设产业之外”。
(三)管理组织健全,法规完备
日本建筑业的管理机制为纵向管理体制,由中央政府和各地方(都道府县)垂直管理。国家的主管部门是国土交通省,负责制定关于建设施工、不动产、宅地、劳动资材等的基本政策,颁布具体行业政策和标准以及国土规划、开发等。下设日本建设中心、日本建设业团体联合会、日本建筑学会、日本建筑家协会、日本土木工业协会等行业团体和研究机构,负责具体行业标准的制定及行业自律。
各都道府县的地方整备局建设产业课负责区域内的建筑营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各都道府县均设有建设业协会负责申领许可证的咨询及资格认定等工作。
日本建筑管理的法律依据是1949年颁布的《建设业法》,此外还有《测量法》、《建筑基准法》、《劳动基准法》、《劳动者派遣法》和《职业安定法》等,据此对建筑业及建筑相关产业进行管理约束。
(四)进入日本建筑业市场的外国企业情况
日本的建筑市场以排外著称。长期以来,日本的不动产业、建筑设计业、建筑公司、建材生产厂家、承包转包建筑队及用户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封闭体系。行业自我封闭、自我保护色彩强烈,具有一套完整的建筑行业法规体系,手续繁杂,条件苛刻,外界及外国企业很难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迫于美国的压力及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生效,外资企业获得许可后可进入日本建筑市场,但是外资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独自承包工程和大量进口使用本国建材,因此业务范围局限于建筑设计等相关产业。在日本,所谓外资建筑企业是指持有日本政府颁发的建设业许可、外资比例超过50%的外国企业。截至2002年,在日的外资建筑企业共有81家,其中:美国36家,韩国9家,德国8家,英国7家,荷兰6家,瑞士5家,瑞典4家,法国2家,其他国家4家。在日外资建筑企业的数量自1992年起基本上在70—80家左右浮动。
二、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建筑市场的基本流程
外国建筑企业要想进入日本建筑市场必须依据日本的《公司法》
在日本设立现地法人,然后依据《建设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建设业许可”,获得许可才能开展一般的建筑项目业务。如果不在当地设立法人机构则不能在日本承包建筑项目工程。另外,外国建筑企业如果要参与公共事业的承包招标,还必须向发包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提出特别申请,发包方根据客观的实行能力判断基准,要求外国企业再另提供经营审查事项的申请(此申请中除企业的财务状况之外还要包括过去承包、施工实绩及在海外的施工项目实绩)。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介绍,到目前为止外国建筑企业进入日本建筑市场还仅限于民间范围的建筑设计等方面,基本没有参与承包工程的。依照WTO规则,外国企业参与的设计、建筑公共工程招标,须与至少2家以上当地企业进行资本合作、参股开展事业等,因此日本公共工程的设计、建筑招标项目基本上由日本企业进行承包建设。
(一)设立法人
根据日本的商法,在外国居住的个人或外国法人可以作为出资者
在日本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但法务省要求如在日本设立公司,企业代表者中至少有一人要在日本居住。
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300万日元,董事级管理人员至少为1名,出资人数上限为50人,不能发行股票或债券,没有公告的义务,类似商号调查、公司规则制定、登记等手续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办理手续费约17.2万日元;设立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董事至少为3名,监事最少为1名,代表董事至少为1名,要发行股票,每个决算期都要进行公告,类似商号调查、公司规则制定、登记等手续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办理手续费约28万日元。
手续流程如下:类似商号调查—制作定款(规定企业章程等的文件)—定款认证—决定注资汇款的金融机构—汇送出资款—设立手续的调查报告书—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登记完了—提交登记簿誊本交付申请—登记簿誊本交付。
(二)申请建设业许可
在日本当地成立公司后,还不能承包工程,必须获得“建设业许可”。仅在一个都道府县设立营业所从事建筑经营者须取得所在地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承包法规定的微型建筑工程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在二个以上都道府县(跨地区)设立营业所从事建筑经营者须取得国土交通大臣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还分为一般建设许可和特殊建设许可,无论哪一种许可向建筑工程发包者直接承包工程时,对承包金额均没有限制。不拥有特殊建设许可证者向发包者直接承包一项建筑工程时,不能签定下包金额超过3000万日元以上的下包合同并施工。申领“建设业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业务的管理责任人必须拥有一定经验。申领许可证
者为法人时雇员中必须有一人、申领许可证者为个人时须本人或经理人中有一人具有5年以上建筑业相关经验;
2、必须有具有一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3、所签定的承包合同必须具有诚实性;
4、须具有履行承包合同的财产基础和金钱方面的信用。
申领经营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
a.公司誊本
b.公司董事的简历书
c.公司定款(章程等)
d.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书或毕业证、实务经验证明书
e.拟申请经营的建筑业种
f.纳税证明书
g.最近三年年度各项经营中工程施工金额的书面记录
h.工程经历书
i.申请人誓约书
申领国土交通大臣颁发的许可证手续费为15万日元,申领地方
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许可证手续费为9万日元。申领国土交通大臣颁发的许可证须经由营业场所所在地主管的地方整备局长报知事后报请国土交通大臣签批。建筑相关行业如设计、装修等无须特别申请营业许可,实行登记制度,从事基本测量、公共测量等业务须按照《测量法》进行测量者登记;从事建设咨询、地质调查及补偿咨询等需按照国土交通省的公告进行登记。但是登记属于任意登记,没有登记者也可自由开展经营。国土交通省负责公布已登记的业者信息,公共事业项目发包时可从公布的登记者中选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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