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4〕3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是国家“十五”重点工程之一,是西部大开发的标志性工程。为切实做好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西气东输管道安全工作。天然气易燃、易爆,输气管道压力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管道安全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拆除影响管道安全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杜绝类似现象发生。省政府明确此项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建设、质监、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配合;各市、县由经贸委(经委)牵头,明确分工,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管道设施的安全。
二、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压输气管道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管道企业制订输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西气东输管道案件的侦办力度,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危害西气东输安全的犯罪活动,加强对西气东输管道沿线的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气行为;加强对西气东输企业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质监部门要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西气东输管道、专线管道和城市管网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堵住事故发生的源头。
五、交通部门在规划建设和改建公路、桥梁、航道和其他建设工程时,与管道交叉的,要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管道企业要积极配合,提供管道的走向和座标,切实维护管道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六、水利部门在制定水利规划,建设堤坝、沟渠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涉河工程时,应严格维护管道安全。要重点做好管道穿越河道段水工程管理的运行工作,加强安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七、沿线城市、村镇的规划建设应与西气东输安全保护的要求相衔接。确有矛盾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八、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加大管道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管道巡查,完善管道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做好管道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主动与管道沿线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衔接,妥善处理与地方规划及其他新建、改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矛盾,共同做好管道工程安全工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西气东输△ 管道 安全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安全监管局。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10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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