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公安局根据《安徽省禁毒条例》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发出通告,要求凡在该市生产、经营、进出口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于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向合肥市公安局报告,并接受合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验。
《通告》要求,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4月30日前向合肥市公安局备案,并领取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新设立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立即向合肥市公安局备案;购买使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合肥市公安局申领购用证明;仓储、运输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查验委托单位的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者购用证明;生产、经营、购买使用、仓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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