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乌鲁木齐市颁布了《关于强化煤炭行业管理的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关闭2003年淘汰的煤矿,关闭未通过2003年安全专项整治验收的煤矿,通过检查验收关闭其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煤矿。从2005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上述煤矿各种证照的延续和年检手续。
煤矿要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按每吨每年10元的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由煤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每万吨煤5万元的标准,提取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的资金。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规生产行为,要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排除事故隐患或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矿井,通知公安部门收回并停止火工产品供应,建议有关发证部门给予吊销相关证照并依法关闭。对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伤亡事故的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