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新《办法》明确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划分,优化了管理程序,操作性强,更加符合深圳的实际情况。该《办法》对道路挖掘计划、道路建设、养护、维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加大了对乱挖乱占道路、机动车人行道擅行擅停的处罚力度。
机动车在人行道行驶或停放将处500至1000元罚款
根据《办法》,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或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将处2000至5000元罚款;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处500至1000元罚款;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将强制拆除,并按每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将处1万到2万元罚款;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将处1000至3000元罚款。
城市道路施工10日以上的应提前公示
《办法》首次强化了对道路文明施工的管理。
根据《办法》,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及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方案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实际挖掘范围示意图,围挡范围示意图,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图,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废料堆放图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方案;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及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措施;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等。
《办法》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并在不中断交通的前提下实行封闭施工。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验收。城市道路施工期限在10日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提前2日向社会公示,并在施工现场悬挂标牌,每日公示施工进度。施工现场应在周边设置连续、密闭围挡或简易围挡,设置反光桶、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连续、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米;夜间施工应悬挂安全警示灯等。
井盖丢失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
《办法》对道路建设、养护、维修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深圳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配套道路设施,其设计应当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市规划、道路主管部门在审定、制订新建、扩建、改建、大修道路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办法》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与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
《办法》提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沟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