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突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为特点的《河北省建筑条例》,5月28日,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工程审价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在全国地方法规中仅此一例;建设资本金也较国家的一般规定翻番,颇具力度。
据河北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河北省建筑条例》是在原1994年公布的全国第一个地方建筑管理法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基础上,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重新制定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对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到位资金作了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同时明确,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最引人关注的是工程款结算时间的约定及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据了解,此举在目前全国地方法规中仅此一例。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即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竞标,履约担保实行责任对等;从事建筑生产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明确,商品房修复由出卖人负责等,该《条例》也一一作了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标准;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设单位拨付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款项或者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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