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加以明确,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80%),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减收政策。
三、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对西部地区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实施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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