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国家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针对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解释规定,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之日;上述两条均不符合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针对建设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影响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现象,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发包人起诉到法庭,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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