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在日前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企业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或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和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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