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强实施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建筑业企业和外省市进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据了解,招用农民工签订合同后30日内,建筑业企业应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外省市进津建筑业企业应到建筑施工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外省市进津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由建筑施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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