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日前做出批示,向全国建设系统推荐《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批示指出:江苏省这一做法是一个创新。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防止职务犯罪,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日前江苏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联手发布《办法》。《办法》决定建立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建设工程领域不当行为的自律、监督、预防、惩治相结合的防治机制;同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针对过去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机构不当行为界定不清、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发包人的不当行为,《办法》规定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与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拖欠、克扣工程款等。
同时,《办法》明确界定了承包人的不当行为。其中包括:承包人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行贿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接工程业务;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拖欠施工人员工资;以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业务等。
对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办法》也划出“警戒线”: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与发包人或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人的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等。《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建立网上公示系统。对市场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不当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公示。《办法》在评标打分时,对有不当行为的,酌情扣除一定信誉分。投标人行贿超过10万元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本省范围的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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