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释疑施工图审查工作九大问题

慧聪工程机械网   2004-11-25 16:13   来源:深圳建设网

广东省目前有审查机构70家,占全国的1/12,其中甲级31家,乙级23家,丙级16家。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重新认定工作将于12月31日前完成。目前已到期需要更换的证书,延用至今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审查机构待现有的的审

广东省目前有审查机构70家,占全国的1/12,其中甲级31家,乙级23家,丙级16家。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重新认定工作将于12月31日前完成。目前已到期需要更换的证书,延用至今年12月31日。新设立的审查机构待现有的的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结束后再行受理。


广东施工图审查工作近年来取得较快发展,在确保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不少的问题。大家在认识上和理解上不是很统一,对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的委托形式等内容原来只有原则规定,有些内容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管理的差异,审查工作遇到了一些误解乃至阻力。


近日,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座谈会在东莞举行,会上,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刘丽萍处长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34号部令),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释疑。


施工图审查:由审查机构实施


过去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现在则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审查机构定位:主要是复核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这一性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首先,“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审查,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管。同时,这一性质也体现了审查机构与勘察设计企业作用的不同,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属于复核性工作。


审查机构:重新认定


根据新办法,原有的审查机构将重新认定,审查机构要经过认定而不是资质的审批。审查机构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建筑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同原来的甲乙级一样。


农民自建自用房:可以不审


农民自建房,自己住可以不审,但一旦要改变功能,变成饭店要出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就必须审查。自建但不是自用就必须要审查。


审查人员:不得兼职


有注册资格的人员只能在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有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固定在审查机构,离开了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是取消注册并保留资格,按照注册管理规定,就不能再在勘察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对于专职审查人员不存在兼职的问题。通知中提出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应当暂停注册执业并保留其注册资格,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不鼓励跨地区审查


134号令没有限制审查机构跨省审查,但是又规定了各地根据本省任务量来控制机构的数量,审查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这就隐含了不鼓励跨地区审查的原则。


收费标准:各地自定


关于收费问题,目前还是由各地自己定。一是随着审查管理方式的转变,收费有了更为充足的法律依据,通过大家的努力,各地解决收费问题不会再有太大的难度,二是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统一制定标准有一定的难度。


责任问题:谁设计谁负责


时至今日,仍有部分建设单位甚至政府部门认为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就要对设计质量甚至设计的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负责,对审查机构诸多责难。对此,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副处长章吉青提出,134号部令明确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是地基基础和主体机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换句话说,施工图存在的与上述内容无关的问题(不涉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设计质量问题,设计的技术合理性、经济性问题等等),不属于134号部令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内容。


勘察设计企业及相关人员为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的终身责任不会因为有了施工图审查而改变。


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有相当部分的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的时间计入审查时限内(由于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要求不明确或缺乏督促,有的设计修改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以年计),并且,不但不追究相关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反而将由此延误的时间算在审查机构的身上。


对此,章吉青指出,134号部令明确规定,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从审查机构收齐施工图文件之日起,到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之日为止,审查机构已全部完成审查工作,扣除期间的节假日(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的时间即为审查机构的审查时间(审查时限)。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届时,审查时限按前述原则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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