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2月1日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未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开展相关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建设厅日前出台《河北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一个设区市或县应当只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管理工作。
根据《暂行办法》,设立县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立;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人员分离、财务独立;有满足进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和驻场部门管理要求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设有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已与“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联网,具备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具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专职业务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中心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7年以上招投标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业务管理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且考核合格;有健全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规章制度;近3年内,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1.5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暂行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已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另据了解,申请设立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条件和程序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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