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又至,清理拖欠农民工工钱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说2003年末,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是焦点新闻,那么2004年末,建章立制则成为新的关键词。
从国务院到各相关部委再到各地政府,纷纷出台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工钱的长效机制。翻看2004年的日历,让我们记录下这些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发生的制度:
———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并施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今后将把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而不是通过“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
———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或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与高层相呼应的还有各级地方政府:
———河南: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按工程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主管部门将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其暂停施工。
———河北:自2004年12月1日起,河北省各施工工地都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公告栏,张贴《河北省关于支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公告》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安徽:出台《安徽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对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凡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经理发生欠薪行为的,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如果说总理为民工讨薪,让人们看到了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诚意与决心;那制度保薪,则让人们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满希望和信心。建设部最新公布的数据让人们感到欣慰:截至今年10月,全国2003年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近90%,国务院要求2005年春节前对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偿付完毕。欣喜之余,人们也在忧虑重重。近来依然有拿不到工钱的农民工采取过激行动的报道见诸报端。由此可见,制度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能马上得到解决。这里面还存在着“执行”的问题。劳动力市场上长期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常常对用人单位委曲求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甚至把侵害劳动者权益变成吸引投资者的砝码,给法律法规的落实设置了重重障碍。
社会学家房宁说:“一个弱势群体得到保障、社会弱者不受到歧视的社会,才是一个稳定、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总是在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中前进。如果我们在解决问题时善于从制度上找原因,在管理上想办法,善于把那些行之有效的临时措施尽快变为长效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就会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手段就会更加有效,社会也将因此变得更加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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