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重庆市针对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以自营性、分散性和临时性管理为主的建设管理方式,提出了“投、建、管、用”适当分离的建设管理改革原则,为此,在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重庆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总体情况:2000年,为适应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和重庆人民广场三期工程建设需要,由市政府授权市建委在建设系统内抽调专业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组建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建发展公司),专门主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庆城建发展公司代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成功运作,推动了代建制在重庆市的推行。
2003年2月,重庆市政府印发了《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在重庆市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全面推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范围是: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项目建成后的使用管理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建设管理代理。代理机构代表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代建制的实施,由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重庆市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单位,方可向市建委申请从事代理工作:一是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者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二是具有相应资产;三是具有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是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管理的经验。
重庆城建发展公司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主要特点:“投、建、管、用”适当分离。重庆城建发展公司目前实施的三峡博物馆和人民广场三期景观工程等,均是分别由文化、规划、机关事务等政府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和功能定位,经主管投资决策的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会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投资论证和平衡后作出投资决策;再由政府授权重庆城建发展公司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其项目建设管理过程接受计委、建委、财政、审计、监察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再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或政府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集中的资产运营管理与使用管理。这种“投、建、管、用”适当分离的管理制度,合理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建设监督管理、资产使用管理、投资营运管理方面的矛盾与分工问题,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管理中所涉及到的不同利益主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
政府授权,企业化运作。政府授权是专业化集中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重庆城建发展公司目前采用“集中统一管理,专业化组织建设”的几个项目,均是由政府直接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统管,重庆城建发展公司接受委托,实行独立运作。公司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中享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权,同时承担工程管理相应的责任与风险。公司进行企业化运作时,以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合同和信息管理目标为其项目经营管理的主要目标。
精干高效,专业化管理。在集中管理过程中,重点是推行专业化建设。由专业化管理公司按照工程建设管理专业的内在规律实施规范化、标准化、模块化的系统管理,可有效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低劣、成本超标、进度拖延以及合同纠纷等问题。专业化管理的这种作用与功效在重庆城建发展公司的项目管理实践中得到了有力的印证。
突出重点,把住关键环节。重视前期工作管理。积极组织图纸审查和设计优化,通过图纸会审,寻找设计缺陷,在不影响原有功能、标准、档次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设计优化和方案调整,充分挖掘投资潜力。
准确估算投资成本。公司在吸取过去项目成本管理教训的基础上,在项目进展的每一阶段均组织造价控制专家,认真仔细地分析和估算各阶段投资成本,从而做出正确合理的投资决策和资金安排方案。
加强招投标管理。实施招标、评标两条线分离的招投标制度,施工招标中,全部项目均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满足质量、工期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合理低价评价制和低价中标制。
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健全工程监控机制,按照业主、监理、施工各自的职能和作用构建了工程的系统管理监控机制。一是以项目业主为主的监督协调机制;二是以监理公司及业主代表为主的现场双重监管机制;三是以业主和项目开户银行为主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
实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对所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无论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都实行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有效地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
建立全员目标责任制度。通过目标分解,明确每个项目在每一阶段、每一环节应达到的具体质量、工期及投资子目标,并层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员工,大大提高了建设项目管理的效率。
存在的问题:一是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权、利不够明确。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对代建行为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如何对代建行为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保证代理质量和代理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三是代理费偏低,代理机构缺乏内在动力。四是代理机构的总体素质和水平不高。
下一步工作打算:第一,健全完善关于代建制的法规制度。通过制定完善代理办法、标准的代理合同文本、代理招标投标办法等,进一步明确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权、利,明确代理机构应代理哪些工作,落实代理机构在市场、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便于代理机构更好地履行对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控制职责。第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对代建行为的监管。我们将和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一起深入研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方法、监管程序,以便于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代建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三,保证代理机构的合理收费。积极建议有关部门对收费标准考虑调整,同时提倡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主要应考察其项目管理的水平、公司的业绩以及项目班子的构成等,而不应将费用高低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主要依据。第四,提高代理机构的总体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人员的教育,另一方面要实行严格的清出制度,对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和人员要坚决清除出代理市场。第五,全面推行代建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在区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中,全面推行代建制。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