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防止劳务企业劳务费支付出现“责任人不明晰”、甚至携款潜逃等情况,北京市规定,劳务费支付必须在承发包企业之间进行,与此同时劳务企业在领取劳务费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负责。
据悉,北京市建委近日下发了《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劳务费支付必须在承发包企业之间进行。劳务企业领取劳务费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有关材料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注明,禁止企业间的现金支付行为。劳务分包合同应规定劳务费支付时间,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60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此外,劳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和垫资本为条件承包劳务作业。如果是最低价中标,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劳务工程发包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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