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5年1月12日下发。
《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办法》还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项目分别进行了规定。并对缺陷责任期的计算,预留保证金的比例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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